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248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财宝,公司员工。
被告:常州润银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长汀村。
法定代表人:陈小东。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润银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