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民申15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崔旭,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再审申请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松冈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崔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民终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浙江松冈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
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申请人全部诉讼请求。
2.判令被申请人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遗漏案件中被申请人的侵权事实。
被申请人有如下侵权事实:(一)2017年9月25日,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被申请人店铺内查获4台标注有“上海雀友”字样的麻将机。
(二)被申请人店铺门头上突出使用“雀友”字样。
(三)被申请人店铺背景墙、名片上使用“雀友科技有限公司”字样。
被申请人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第(三)项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仅认定了被申请人第(一)项侵权行为,遗漏了第(二)项、第(三)项侵权行为。
在判决赔偿金额时,未考虑被申请人实施的第(二)项、第(三)项侵权行为。
二、被申请人所实施的侵权行为性质极为严重。
不仅销售“上海雀友”字样的侵权产品,还通过在店铺广告宣传中使用申请人的“雀友”商标,在店铺门头上使用“雀友”商标、在店铺背景墙和名片上使用“雀友科技有限公司”字样。
原判只依据被申请人销售“上海雀友”麻将机的事实确定赔偿金额,遗漏其他侵权行为,导致对商标侵权的主观恶意程度误判,致使判决金额严重偏低。
被申请人还在其经营用车上使用“雀友科技”字样,其行为亦构成商标侵权,也证明其实施侵权的主观恶意程度。
同时,被申请人还在另一家店铺销售本案侵权商品,原判对两项侵权行为仅分别判决8000元,合计16000元,明显过低。
综上,请求依法支持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松冈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主要是认为被申请人的侵权行为情节严重,原判没有综合考虑侵权情节的严重程度,以致判决赔偿金额严重偏低。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严重程度固然是判决赔偿金额的参考因素之一,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应该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只有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本案中,浙江松冈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受损失或崔旭因本案所述的侵权行为获取了高额利润。
原判综合考虑崔旭的侵权行为,判决崔旭赔偿8000元并无明显不当。
综上,浙江松冈公司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