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知民初15号 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88号十三层。
法定代表人:陈雄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占鹏,山西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清县里澜城明视眼镜店,住所地河北省永清县里澜城镇会场村。
经营者:郝英杰。
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与永清县里澜城明视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
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