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宁03民初17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
法定代表人:陈旭,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愿愿,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吴忠市利通区提提纯卡餐吧,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裕民西路国喜家私城二楼。
经营者:吴涛,系该餐吧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学武,宁夏杨学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横琴公司)与被告吴忠市利通区提提纯卡餐吧(以下简称提提纯卡餐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 2019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珠海横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被告提提纯卡餐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学武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珠海横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1727503号商标和第11727497号商标的行为,销毁或清除其店招门头及店内装潢相关侵权标识;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上述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0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原告依法享有第11727497号“纯”和第11727503号“纯K”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注册有效期限均为2014年4月14日至2024年4月13日,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41类:文娱活动;
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
提供卡拉OK服务;
安排和组织音乐会等。
上述商标目前合法有效,并已形成了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纯K”是原告汇聚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多家实力企业连续多年投入大量资金精心打造、开发、经营的全新概念KTV品牌。
“纯K”品牌从设备、到装修、到饮食、到酒水品质、到服务,每个细节都以行业的最高标准,追求尽善尽美的卓越品质,提供高品质娱乐享受,拥有良好的客户口碑,也获得越来越多加盟商的认可,相继在深圳、东莞、上海、杭州、北京、成都等地开设门店数十家,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已成为卡拉0K服务行业中极具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品牌。
经调查,被告经营的“TT纯K”店位于吴忠市利通区裕民西路国喜家私城二楼,该位置为相对繁华地带,客流量大。
被告主要提供卡拉0K服务,与原告上述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相同。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提供卡拉OK服务的经营门店的店招、室内装潢、营业用品、广告宣传等处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侵犯了原告上述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另,被告在经营活动及广告宣传中突出使用“纯K”标识,极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为其与原告存在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
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非法攀附和利用原告“纯K”商誉,以不正当的手段谋取高额利润,主观恶意明显。
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及品牌价值、商誉损害。
故原告诉至贵院,提出如上诉请,恳请判如所请。
被告提提纯卡餐吧辩称,原告的主张不成立,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被告招牌的字样是“TT纯K”,与原告主张的案涉商标“纯”有明显区别,且并未突出使用“纯”字样,不存在商标侵权行为;
同时被告在招牌中使用“TT纯K”时并不知道“纯”是注册商标,使用的初衷仅仅是认为“纯K”就是纯粹的KTV的缩写,纯K作为通用名称,原告公司无权禁止被告使用“纯K”字样,对其是否构成侵权并不知情,更没有主观上的恶意使用。
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等没有明确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主张的100000元损失是其单方认识,原告持有的“纯”商标的价格无从界定,对被告来说没有任何价格可言。
原告珠海横琴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被告提提纯卡餐吧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证据一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公证书两份、证据二银川市国信公证处公证书和发票各一份、证据三湖北省宜昌市民信公证处公证书两份、证据四凤凰网资讯、新浪网新闻、网易新闻,被告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
证据五被告在美团网站销售页面的截屏五张,虽系打印件,但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各自的陈述,本院综合认定本案法律事实如下:2015年12月13日珠海横琴新区合众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从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受让了第11727497号“纯”和第11727503号“纯K”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有效期限均为2014年4月14日至2024年4月13日,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41类:安排和组织音乐会;
文娱活动;
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
提供卡拉0K服务等。
2016年4月29日,珠海横琴新区合众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内容为:兹核准第11727497号和第11727503号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变更,变更后注册人名义 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三塘村107号602单元。
2019年1月10日,原告珠海横琴公司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信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2019)宁银国信证字第676号公证书载明:2019年1月10日15:30分,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信公证处公证员张丽娟及其工作人员马小花随同珠海横琴公司委托代理人鄢香玲及刘青,到位于宁夏吴忠市利通区裕民西路国喜家私城二楼的“TT纯K主题餐吧”,该餐吧正在营业,在该餐吧的大堂、包间及包间内设施、点餐单上均有“TT纯K”字样。
公证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鄢香玲向工作人员索要了《订座卡》一张,公证人员就现场情况做了《工作记录》一份等。
公证人员所拍照片上显示:店门招牌、店内大厅、包厢部分设施及物品、展板等上面均有“TT纯K”字样。
原告珠海横琴公司为该证据保全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信公证处支付公证费2000元,在“TT纯K主题餐吧”店消费80元。
2019年5月9日,本院到被告提提纯卡餐吧进行实地查勘:餐吧共有包间33间,店门头招牌、店内包间、宣传展板及网络营销页面上涉及“纯K”字样的地方已进行更换、贴封。
本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是:1.被告对原告是否构成侵权?
2.原告主张被告停止侵权、销毁或清除侵权标识以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能否成立?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珠海横琴公司依法享有第11727497号“纯”和第11727503号“纯K”注册商标权,且上述商标仍在有效期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涉案两个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商品即公共娱乐场、音乐厅、提供娱乐场所、提供伴唱机供顾客唱歌(KTV)设施、提供卡拉OK服务等。
被告的门头招牌、包厢、店内宣传广告及网络宣传营销广告、订座卡均使用“TT纯K”字样,其中“纯K”二字与第11727503号“纯K”注册商标高度近似。
被告辩称其使用的“TT纯K”,而非“纯K”,不构成侵权。
对此,本院认为,虽然被告在纯K前加有TT,但被告的该种使用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与原告存在关联,从而造成混淆;
且被告提供的服务与原告珠海横琴公司前述两个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基本相同。
据此,被告在未经原告珠海横琴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与原告珠海横琴公司注册商标相近似标识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被告认为其并不知道“纯K”是注册商标、主观上无恶意、不构成侵权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提提纯卡餐吧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使用被诉侵权标识,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珠海横琴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经本院现场查勘,被告在本案庭审后主动将门头招牌、店内包间、宣传展板及网络营销页面上涉及“纯K”字样的地方进行了更换、贴封,已经对其行为认识到了错误并采取了积极行为,但原告称被告在微信公众号上仍在使用“TT纯K”,且经查勘其包间内有“纯K”字样的地方只是进行了贴封,并未进行彻底清除,故被告还应承担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的行为,清除店内相关侵权标识。
关于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规定,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本案中,原告珠海横琴公司诉讼主张由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上述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100000元,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和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数额,其虽提交了被告在美团网站销售截屏,但网络团购平台显示的销售额不等同于消费者到KTV经营场所实际消费的交易数额,该数额并非实际所得利润额,且被告的经营获利也并非仅是因使用被告的商业标识一种因素所确定;
其所举的涉案商标授权他人使用费为380000元的许可使用经营合同的被许可人位于河南郑州和福建福州,与本案被诉侵权行为的发生地不论是在经济发展水平还是在社会公众消费水平均存在较大差异。
故,本案应根据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酌定赔偿数额。
由此,根据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结合被告在侵权行为上无主观故意以及侵权情节、经营规模、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原告珠海横琴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珠海横琴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为宜。
综上,原告珠海横琴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
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忠市利通区提提纯卡餐吧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11727497号和第11727503号商标的行为,清除其店所有相关侵权标识;
二、被告吴忠市利通区提提纯卡餐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
三、驳回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吴忠市利通区提提纯卡餐吧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 长 陶夏平审 判 员 陈秀霞审 判 员 王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谭 君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三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