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2民初669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卢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邵文丽,均系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远航通讯器材经销部,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水师营综合市场。
经营者:何金明。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远航通讯器材经销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425元,应予退还40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