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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保罗杰邦投资有限公司、浙江佐野服饰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782民初1198号
案件名称上海保罗杰邦投资有限公司、浙江佐野服饰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保罗杰邦投资有限公司;浙江佐野服饰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782民初1198号原告:上海保罗杰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豪路99号一层1017室。

法定代表人:聂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学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广丰。

被告:浙江佐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诚信大道619号。

法定代表人:朱云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华君,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富,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侃昕,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保罗杰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佐野服饰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以简易程序审理。

在审理过过程中,原告上海保罗杰邦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保罗杰邦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已减半),由原告上海保罗杰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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