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5民初201号原告: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法定代表人:苏雨恒,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相慧,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金鑫四月天书店,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街道办事处聊大西校**。
经营者:郭玉芳。
原告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金鑫四月天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金鑫四月天书店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