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1执异817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巨野县伟龙超市,经营者宋小龙,男,198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独山镇宋庄行政村宋庄村**。
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经济开发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巨野县伟龙超市(以下简称伟龙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伟龙超市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伟龙超市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其向本院提出的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伟龙超市请求撤回异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巨野县伟龙超市撤回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