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11民初7672号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州市鼓山镇。
法定代表人:刘忠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寿县加信宏达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
法定代表人:张纯欣。
被告: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泽祥超市,经营场所青岛市黄岛区。
经营者:刘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延寿县加信宏达米业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泽祥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