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2知民初109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永信副食品商行,住所地,湖滨区虢国路东段(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虢国东路与临陇路交叉口向西约200米路南,门头:“世纪苑超市”)经营者:朱红敏。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永信副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2021年4月23日又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