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29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南京美标五金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24号20幢110室。
法定代表人:陈君,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东亮,江苏中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佰芹,江苏中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会芳,该局审查员。
一审第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绍兴市越城恒大制钉厂。
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马山镇永兴村。
投资人:鲍海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伟良,该厂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海荣,该厂员工 再审申请人南京美标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标公司)因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第三人绍兴市越城恒大制钉厂(以下简称恒大制钉厂)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217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美标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对部分事实认定有误。
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近似,且从读音、含义和整体识别上相近似,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不符合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二)根据有关行政决定和判决,应认定两商标近似。
1.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第5330798号“美镖”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第22485323号“美镖MEIBIAO”商标驳回通知书中,认定两商标近似。
2.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评字(2018)第0000081551号《关于第22485323号“美镖MEIBIA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中,认定两商标近似。
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8)京73行初6761号判决中,认定两商标近似。
4.恒大制钉厂在商标异议和无效宣告的程序中,均自认两商标近似。
(三)美标公司在先使用了“美标”商标并具有一定的影响,恒大制钉厂属恶意抢注。
被申请人遗漏了美标公司有关在先使用“美标”商标,享有在先权益的主张,二审判决错误支持了被申请人的认定。
(四)美标公司在评审阶段、二审阶段均提出了享有在先商号权的主张。
请求本院撤销一、二审判决及被诉行政裁定,并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另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
(二)再审申请人有关被申请人遗漏了其在先使用“美标”,享有在先权利的主张能否成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 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在认定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时,可以综合考虑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等因素。
本案中,诉争商标为“美标”“MEIBIAO”与相关图案共同组成的组合商标,虽然其中的“美标”是主要称呼部分,但其他构成要素亦具有显著影响,具有一定的识别作用。
引证商标为“美镖”文字商标,其与诉争商标的文字部分中虽均有“美”字,但“标”与“镖”二字的文义、字形构成等均存在明显差异。
在诉争商标中还包括图形等其他元素的情况下,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或者认为二者存在特定联系。
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其他行政裁定、判决中的有关认定,与本案案情并不相同,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因此,二审判决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无不当。
对于再审申请人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二)再审申请人有关被申请人遗漏了其在先使用“美标”,享有在先权利的主张能否成立 依据一、二审判决及被诉裁定查明的事实,美标公司在提起本案无效请求时,并未主张其享有除注册商标权之外的其他在先权利,而是在恒大制钉厂提出答辩意见,再审申请人再行发表质证意见时,又额外提出了在诉争商标核准注册之前,其已经使用“美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补充意见。
此种情况下,被诉裁定认定“其并未明确其对引证商标享有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合法在先权利”,二审判决认定“不宜认定属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明确提出的评审事由”,均无不当。
关于在先商号权益,在商标评审程序和一审程序中,再审申请人均未明确提出,故二审法院对于再审申请人的相关主张不予评述,亦无不当。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南京美标五金电器有限公司的再审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