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82民初5658号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54767L)。
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胜山吉买胜食品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2MA2EK2TP7A)。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胜山镇镇前村马潭路360弄3号。
经营者:金秀波。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胜山吉买胜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0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