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6851号 原告:上海乌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钦州北路68号7幢450室。
法定代表人:尹剑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海滨,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信林,男,199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上海乌禾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许信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上海乌禾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乌禾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乌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乌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