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337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113WHITECHAPELROAD,LONDON,ENGLAND)。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浙江杭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家英,女,199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熟市。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陈家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审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