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民申12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冬花,女,198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兵,男,汉族,1985年9月12日出生,系王冬花丈夫。
再审申请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冈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冬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7民终2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松冈公司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生产的雀友系列麻将机市场价格较高,销售价格在3380元至20000元之间不等,被申请人的侵权行为会使申请人产生较高的直接经济损失;
2、被申请人的侵权行为会使申请人产生较高的间接经济损失,导致雀友商标所含的无形价值的减损;
3、本案被申请人侵权规模大、获利多,无证经营且经营期间长;
4、涉案商标有三个,且其中一个系驰名商标;
5、申请人维权费用极高,判决金额畸低,不足以弥补维权支出;
6、原审判决尺度不一。
请求:1.撤销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2018)湘0781民初517号民事判决和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7民终2189号民事判决,支持申请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
2.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松冈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主要是认为被申请人的侵权行为情节严重,原判没有综合考虑侵权情节的严重程度,以致判决赔偿金额严重偏低。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严重程度固然是判决赔偿金额的参考因素之一,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应该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只有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本案中,松冈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受损失或王冬花因本案所涉侵权行为获取了高额利润,故松冈公司请求王冬花赔偿其各项损失65000元的理由,因缺乏证据而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