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民终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李沧区新绿超市。
经营场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1053、1055号。
经营者:张民杰,男,196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清春,山东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丽丽,山东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婧楠,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美玲,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青岛市李沧区新绿超市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2民初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青岛市李沧区新绿超市以其已与被上诉人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青岛市李沧区新绿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市李沧区新绿超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青岛市李沧区新绿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