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829民初2884号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4。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志强,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汶上县思泉超市,经营场所(注册地址):汶上县吉祥花园8号楼3单元103门面房,实际经营地址(送达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一侧:汶上马蜂中医诊所),(门头名称:思泉超市):注册号:370830600260906。
经营者:胡令会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汶上县思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