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5647号原告菲利普莫里斯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士纳沙泰尔2000,凯让尔诺**。
法定代表人JosephThomasSimone。
委托代理人董雪,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海莹,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一深圳市百卓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瑞记路**恒裕科技园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XA。
法定代表人谢宏鑫。
被告二深圳市斯科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东方社区田洋二路**南边头科技园****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3。
法定代表人董申恩。
本院在审理原告菲利普莫里斯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百卓邦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斯科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菲利普莫里斯产品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