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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诉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永昌富时尚服装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7民初1031号
案件名称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诉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永昌富时尚服装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九牧王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永昌富时尚服装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阿里巴巴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7民初1031号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九牧王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蒙园区。

法定代表人林聪颖。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希文,广东科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广东科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永昌富时尚服装厂(以下或简称永昌富服装厂),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湖社区富民工业区******402。

经营者黄敏。

经营者黄敏,男,汉族,1984年4月12日生。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叶,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永昌富时尚服装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停止销售、许诺销售案涉侵权产品,销毁库存;

2、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60000元;

3、被告永昌富服装厂在阿里巴巴(www.1688.com)网站自营网店首页以及《南方都市报》、《羊城晚报》、《广州日报》三家报纸、报刊杂志正版醒目位置发布道歉声明十五日,消除影响,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4、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希文、被告阿里巴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永昌富服装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原告主张保护的商标:第3062459号“JOEONE九牧王”及图商标、第1521308号“九牧王”商标、第7773666号“JOEONE”商标、第8717102号“JOEONE九牧王”及图商标、第6978747号“JOEONE”及图商标。

二、商标是否在有效期限内:均在有效期限内。

三、注册商标核定范围:核定使用范围均为第25类商品,包括服装等。

四、原告与上述注册商标的关系:原告系上述商标的注册人或受让人。

五、被告的具体侵权行为:根据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8)豫郑黄证内民字第33056号公证书记载,2018年10月16日,原告委托代理人侯月月到该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当日,在公证员刘震及工作人员刘林伟的见证下,在该处办公室,由公证员对电脑进行清洁性检查后,由侯月月登录1688官网(www.1688.com),搜索关键词“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永昌富时尚服装厂”,进入该服装厂店铺页面,在产品搜索里输入“九牧王”,进入搜索结果页面,登录1688账户,购买了商品名称为“秋冬厚款九牧王男士西裤纯羊毛商务正装大码男士西裤”2条、“秋冬厚款九牧王毛呢西裤男中老年男士商务正装西裤免烫裤子男装”2条,共计支付688元。

2018年10月18日,公证员及工作人员陪同侯月月在郑州市金水东路33号美盛中心丰巢自提柜领取了由EMS派送的快递包括一个(单号1156166706562)。

回到公证处办公室,侯月月通过公证处电脑打开1688官网,登录1688账户(登录名:tb848441481),在“我的阿里”打开“已买到货品”,找到订单编号:“234415436199376200”,点击“查看物流”,核对物流单号1156166706562,与收到的快递包裹单号一致,点击“确认收货”后关闭。

公证员对快递包括进行拍照后封存。

当庭开拆公证封存实物,内有四条裤子,四条裤子分别独立包装,每个包装袋上均有第6978747号“JOEONE”及图商标,打开包装袋,内有一个黑色装衣袋、一条黑色裤子,装衣袋前后均有第6978747号“JOEONE”及图商标,黑色裤子标牌上多次出现第6978747号“JOEONE”及图商标,裤子的修饰及绣花、裤头上的标牌上有第8717102号“JOEONE九牧王”及图商标、第6978747号“JOEONE”及图商标的图形部分,裤头的标签、纹路和扣子上均有第6978747号“JOEONE”及图商标,裤子标签标明零售价为1180元。

其他三条裤子与上述裤子的情况相符。

六、被控侵权标识是否有合法来源:被告未举证证实。

七、原告的经济损失有无具体证据证实:无直接证据,请求法定赔偿。

八、原告的合理费用有无具体证据证实:公证费1800元、购买公证实物费用688元,有证据证明,律师费未提交证据。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1、2004年,原告的第3062459号“JOEONE九牧王”及图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07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原告九牧王牌裤子为中国名牌产品。

2、根据涉案网店显示链接“秋冬厚款九牧王男士西裤纯羊毛商务正装大码男士西裤”商品销售单价129-149元不等,30天内8条成交,3条评论,链接“秋冬厚款九牧王毛呢西裤男中老年男士商务正装西裤免烫裤子男装”商品销售单价168-188元不等,40天内0条成交,4条评论。

3、被告阿里巴巴公司当庭提交了涉案网页查询证据显示涉案网页已被删除,原告当庭对此亦予以确认。

4、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永昌富时尚服装厂系个体工商户,于2015年5月6日注册成立,经营者黄敏,被控侵权的阿里巴巴店铺系其注册经营。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告经依法注册获得了第3062459号“JOEONE九牧王”及图商标、第1521308号“九牧王”商标、第7773666号“JOEONE”商标、第8717102号“JOEONE九牧王”及图商标、第6978747号“JOEONE”及图商标。

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阿里巴巴网站上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鉴于被控侵权网页已被删除,被告永昌富服装厂已停止了被诉侵权行为,故原告请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已经实现,本院不再支持。

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阿里巴巴公司系网络服务提供者,无证据证明原告曾就涉案侵权链接通知被告阿里巴巴公司而后者未采取必要措施。

故原告请求被告阿里巴巴公司共同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予以驳回。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鉴于原告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故本院综合考虑被告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及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酌情认定被告永昌富服装厂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0元。

原告请求数额超出此部分的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永昌富服装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永昌富服装厂虽然构成商标侵权,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行为给原告的商誉造成贬损或不良影响,故原告该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永昌富服装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举证、不答辩,应承担消极应诉答辩的不利后果,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永昌富时尚服装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0元;

二、驳回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保全费320元(原告已缴纳),由被告永昌富服装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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