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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万多福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14991号
案件名称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万多福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万多福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4991号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车站路**天福大厦**。

法定代表人欧阳华金。

委托代理人易春丽,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芬,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万多福便利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塘下涌社区幸福北八巷****铺。

经营者常道金。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变更诉讼请求后,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人民币1050元,本院退回人民币1025元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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