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4991号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车站路**天福大厦**。
法定代表人欧阳华金。
委托代理人易春丽,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芬,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万多福便利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塘下涌社区幸福北八巷****铺。
经营者常道金。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变更诉讼请求后,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人民币1050元,本院退回人民币1025元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