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796号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村社区南岭北路**厂房******。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宬,辽宁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科创新贸易(北京)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瑞科创新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瑞科创新贸易(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