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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宣城市宣州区永通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1民初612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宣城市宣州区永通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宣城市宣州区永通通讯器材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民初612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0。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松,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被告:宣城市宣州区永通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经营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状元中路**div>经营者:王永平,男,汉族,1970年2月17日出生,户籍登记地浙江省桐庐县。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宣城市宣州区永通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以已与被告宣城市宣州区永通通讯器材经营部达成和解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丽 红审判员 胡   娟审判员 许   琛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玲(代)附:(2019)皖01民初612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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