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终15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别致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坦东大道**首层。
法定代表人:陈华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宪春,广东沛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婉莹,广东沛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建,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县。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别致家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2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别致家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以其已与被上诉人孙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市顺德区别致家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佛山市顺德区别致家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别致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佛山市顺德区别致家具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其多预交的212.5元,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