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402民初7755号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国际银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L。
法定代表人:赖三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茹,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高新区泰芒了餐饮店,,住所地: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金鼎官塘新村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7K。
个体经营者:甘辉权。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珠海市高新区泰芒了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原告申请撤诉,已获本院准许,其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本院不作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由本院全部退还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