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1执异950号异议人(被执行人):茌平县欣茹副食品店,经营者王伟,女,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琉璃寺镇许楼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霞,茌平纵横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经济开发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茌平县欣茹副食品店(以下简称欣茹副食品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欣茹副食品店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欣茹副食品店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其向本院提出的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欣茹副食品店请求撤回异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茌平县欣茹副食品店撤回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