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民终2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市宜良金象洗涤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汤池镇可保村(安石公路旁边)。
法定代表人:张义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彦红,云南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轻依兰(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小海口。
法定代表人:俞春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恒,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瑞丽市威龙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目脑路48—118号(热作佳园9栋)。
法定代表人:杨枝梅,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增海,男,汉族,1969年7月19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上诉人昆明市宜良金象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轻依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轻依兰公司)及原审被告瑞丽市威龙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威龙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1民初10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二审期间,金象公司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948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欲证明中轻依兰公司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中轻依兰公司以金象公司、威龙公司生产、销售“聚兰”洗衣粉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本案诉讼,鉴于二审期间金象公司提交了新证据,一审应当根据该新证据,围绕中轻依兰公司的诉讼请求及诉讼理由对相关案件事实作出认定并进而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1民初10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昆明市宜良金象洗涤用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322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