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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遵化市北二环东路若水箱包销售部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4民初24769号
案件名称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遵化市北二环东路若水箱包销售部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市北二环东路若水箱包销售部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4民初24769号原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办公15.16.17、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L。

法定代表人:马明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绍波,广东恩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化市北二环东路若水箱包销售部,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北二环东路(遵化镇教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6L。

法定代表人:王京京。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遵化市北二环东路若水箱包销售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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