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知民终21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芦淞区洪潮食品商行,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华联商业广场9栋110号门面。
经营者:洪潮,男,198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州岭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阮俊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芦淞区洪潮食品商行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2民初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中,本院按照芦淞区洪潮食品商行提交的上诉状和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上载明的收件人、地址、电话等信息,以法院专递方式向芦淞区洪潮食品商行寄送了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邮件于2019年7月6日被退回,邮局改退批条上记载:“拒收”。
基于上述情况,本院的法院专递邮件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本院依法于2019年7月12日开庭审理本案时,芦淞区洪潮食品商行未到庭参与诉讼,亦未说明是否有正当理由。
本院认为,芦淞区洪潮食品商行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回上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芦淞区洪潮食品商行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芦淞区洪潮食品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