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775号 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238号62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37151962U。
法定代表人:黄条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松,男,汉族,1987年3月12日生,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系该公司法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向宇,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长江批发市场华味隆食品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批发市场二期T743、T745。
经营者:纪海龙,男,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
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长江批发市场华味隆食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本案被告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 浩 审 判 员 朱治能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澍嘉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
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