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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海草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2刑初829号
案件名称吴海草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海草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2刑初82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海草,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出生地河南省平舆县,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

2016年11月22日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

因本案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

2019年2月2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穗埔检刑诉〔2019〕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海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周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海草、被害单位xx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1月开始,被告人吴海草租用本市白云区同和老庄路xx号一楼仓库,从天河区伍仙桥路边及其他餐饮饭店购买商标贴纸、瓶盖、高端酒空瓶及低端原料酒后,用低端原料酒灌入高端空酒瓶中,再重新包装,从而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假冒“五粮液”、“贵州茅台”、“轩尼诗”、“人头马”、“马爹利”等注册商标的酒类产品,并直接销售给订购假酒的人。

2019年1月13日,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在本市白云区同和老庄路xx号403房内将被告人吴海草抓获,并在该房及本市白云区同和老庄路xx号一楼仓库、吴海草的小汽车内,缴获假冒五粮液(500ml)6瓶、飞天茅台(500ml)2瓶、轩尼诗XO(1L)2瓶、轩尼诗VSOP(1L)1瓶、马爹利名仕(700ml)10瓶、马爹利XO(700ml)1瓶、马爹利蓝带(700ml)1瓶、马爹利名仕(1L)6瓶、人头马VSOP(3000ml)1瓶、人头马VSOP(700ml)4瓶、人头马VSOP(1L)6瓶,及商标标识纸贴、瓶盖、塑胶套等一批、作案工具金色华为牌手机一部。

经鉴定,上述缴获假酒的价值共计人民币31894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海草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海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吴海草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故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吴海草判处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吴海草已于庭前向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当庭表示没有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海草的以上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法庭质证的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注册证及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鉴别报告书、未授权声明、价格证明、领事认证材料、授权委托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涉案财物移交清单、缴获及扣押物品照片、商标使用细节照片、被告人吴海草微信信息页截图照片、“赛德菲酒业”销货清单、房屋租赁合同、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作案地点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陈某、付某、许某、易某、肖某、吴某、卢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户籍信息材料、前科材料、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被告人吴海草的供述、被告人吴海草的手机电子数据会检查工作记录、电子数据光盘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吴海草当庭供认不讳,本院予以认定。

另查明:2016年11月22日,被告人吴海草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海草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海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罪名成立。

本院查明的量刑情节有:1、被告人吴海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

2、被告人吴海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罪刑责相适应的原则,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海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3日起至2019年9月12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公安机关扣押的假冒“Hennessy(轩尼诗)”注册商标的酒类产品3瓶、假冒“MARTELL”注册商标的酒类产品18瓶、假冒“REMY(人头马)”注册商标的酒类产品11瓶、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酒类产品2瓶、假冒“五粮液”注册商标的酒类产品6瓶、被告人吴海草的作案工具金色华为牌手机1部、商标标识纸贴(假商标)562套、瓶盖168个、胶套46个予以没收(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卢天勇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晓娜赖嘉慧附:本判决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

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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