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民终11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市保尔玻璃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三十头社区西淝河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邹超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玮,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希诺家庭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永靖路1188号1幢1201室。
法定代表人:张碧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双生,山东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梁山亿中伟业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文化路21号。
法定代表人:王贞法,总经理。
上诉人合肥市保尔玻璃工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希诺家庭用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梁山亿中伟业科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8民初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合肥市保尔玻璃工艺有限公司以其已经与被上诉人上海希诺家庭用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合肥市保尔玻璃工艺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合肥市保尔玻璃工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合肥市保尔玻璃工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