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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蓝丝带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神舟太空产品高科技成果推广中心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圆昌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91民初434号之一
案件名称广州蓝丝带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神舟太空产品高科技成果推广中心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圆昌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蓝丝带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神舟太空产品高科技成果推广中心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圆昌科技投资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91民初434号之一原告:广州蓝丝带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E4478。

法定代表人:戴轶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万征,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神舟太空产品高科技成果推广中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新桥南路18号18室1层。

法定代表人:曾庆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西安圆昌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西路50号。

法定代表人:刘小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戴珊,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凡,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杨,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斗门路3号天堂软件园A幢10楼G座。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广州蓝丝带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丝带公司)与被告神舟太空产品高科技成果推广中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舟太空公司)、西安圆昌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昌公司)、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网络公司)、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

蓝丝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神舟太空公司立即停止“假冒蓝丝带公司授权,通过阿里巴巴网络公司、阿里巴巴公司、淘宝公司投诉网络商户不正当竞争并获取赔偿款项”的侵权行为;

2.判令神舟太空公司因上述侵权行为,在阿里巴巴、天猫、淘宝网、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第一频道各连续30天向蓝丝带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判令神州太空公司对上述侵权行为赔偿蓝丝带公司30万元;

4.判令圆昌公司对上述诉请二、三项承担连带责任;

5.判令阿里巴巴网络公司、阿里巴巴公司、淘宝公司在阿里巴巴、天猫、淘宝网上、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第一频道各连续30天向蓝丝带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6.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蓝丝带公司于2018年1月发现神舟太空公司假冒蓝丝带公司授权,通过阿里巴巴网络公司、阿里巴巴公司、淘宝公司向广大网络商户以“涉嫌与蓝丝带公司“阿甘”商标之间的不正当竞争”为由投诉,并获取巨大经济利益,侵犯蓝丝带公司的合法权益,给蓝丝带公司的商誉等也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圆昌公司为神舟太空公司的唯一股东,根据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阿里巴巴网络公司、阿里巴巴公司、淘宝公司存在审查不当过错。

其中一次是2017年12月11日20:45:34的投诉,投诉编号为201712112045344998。

蓝丝带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经询问,蓝丝带公司明确在本案中指控神舟太空公司假冒蓝丝带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并伪造商标注册证,通过阿里巴巴网络公司、阿里巴巴公司、淘宝公司中的一个或者三个投诉广大网络商户,并获取赔偿款项的行为,侵犯蓝丝带公司主张权利的第20254417号“阿甘”商标专用权,造成蓝丝带公司的商誉、人身、财产的损害,以及其他侵权行为;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条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蓝丝带公司指控神舟太空公司假冒蓝丝带公司的授权在相关网站上投诉网络商户并获取赔偿款项的行为,侵犯其主张权利的涉案商标专用权,故本案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五被告住所地及涉案侵权行为地均不在本案审理知识产权案件辖区范围内,故本院依法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广州蓝丝带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退回原告广州蓝丝带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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