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411民初3535号原告:陈佩玉,女,195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杰,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中中,男,198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
原告陈佩玉诉被告沈中中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陈佩玉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佩玉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陈佩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