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829民初2872号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江苏苏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4。
法定代表人:王耀,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志强,山东众翊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祥县城区万华商店,经营场所(工商地址):县城文化路43号,实际经营地址(送达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卧龙山镇(门头名称:兴隆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8C。
经营者:赵万华,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徐保新,嘉祥明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嘉祥县城区万华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