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民初2009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秀娟,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贞,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唯辰食品商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火炬城M1-03栋。
经营者:王聪聪,女,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唯辰食品商店(经营者王聪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受理。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闵俊伟人民陪审员 范可鸣人民陪审员 李则云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廖亚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