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021号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81268A。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名,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石狮市源裕协康网络服装店,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南洋路石狮国际轻纺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1MA31H61Q16。
法定代表人:吴玉山。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钦雄,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源裕协康网络服装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蒋秀华 审判员 张东亚 审判员 黄玮鹏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炯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