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6知民初88号原告:安阳市红盖头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彰德路44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雨,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莹莹,河南商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赛闯,河南商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树平,住所地河南省浚县。
经营者:李树平。
被告:李树平,男,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卫溪王寺庄。
原告安阳市红盖头摄影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树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
原告安阳市红盖头摄影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红盖头摄影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阳市红盖头摄影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安阳市红盖头摄影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