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431号原告:蓝智强,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畲族,户籍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深圳市立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福强社区华强北路**经济大厦602。
法定代表人:陈建如。
原告蓝智强与被告深圳市立恒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33007××××.6)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
因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蓝智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智强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