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执1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二环西路**。
法定代表人顾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娟,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武汉市洪山区三鑫百货店,经营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东方雅园**楼**门面。
个体经营者黄三星。
被执行人黄三星,女,汉族,1963年11月23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赤壁市,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洪山区三鑫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作出的(2017)鄂01民初374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追加被执行人武汉市洪山区三鑫百货店的经营者黄三星为本案被执行人。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既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黄三星车牌号为鄂A×××**的北京牌汽车1辆。
本院于2019年8月7日作出(2019)鄂01执123号执行裁定,查封并扣押被执行人黄三星名下的上述车辆,并向车辆管理部门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该车辆并未实际控制,本院不能处置。
三、传统财产调查情况经本院现场调查核实,被执行人黄三星已不在原经营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东方雅园13号楼2号门面经营,申请执行人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亦确认被执行人未在上述地址经营。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各阶段的执行进展情况,本院均已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所采取的财产调查、财产处置、司法惩戒措施以及被执行人的财产现状均已知晓。
本院对已查明的被执行人黄三星名下的车辆已采取查封措施,但未能实际控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工作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全部债权暂时无法执行。
本院认为,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已采取查封措施,因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
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现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暂时无法实现,此当属于客观上的执行不能,本案应当依法退出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程序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1民初374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2017)鄂01民初374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本院将定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新的财产线索且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