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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长安博然五金产品经销处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1知民初651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长安博然五金产品经销处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长安博然五金产品经销处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651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宪德,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安博然五金产品经销处,住,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南三条向阳路****五厅****/div>经营者:李波。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安博然五金产品经销处销售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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