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粤0307民初8250-8252号原告:地狱天使摩托车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5624埃尔克格罗夫市埃尔克格罗夫大街****房。
法定代表人:文森特·卡戴蒙,董事会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淑敏,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格林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吉祥一路****法定代表人:刘国龙,总经理。
被告:刘国龙,男。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广东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地狱天使摩托车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格林家科技有限公司、刘国龙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三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原告拥有第G97119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非营利性互惠公司。
原告拥有、维护和许可与地狱天使摩托车俱乐部相关的所有知识产权,并以其严格的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和独特的名称、字体、颜色和图像而闻名于世。
俱乐部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成立的,目前在57个国家拥有466家分支机构,成员大多骑哈雷摩托。
经过多年的宣传和使用,“HELLSANGELS”商标在中国已具有广泛的影响力。
经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各种网站上公然使用、销售具有原告注册商标“HELLSANGELS”和骷髅头图形的产品,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1.立即停止使用、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及销毁侵权的宣传资料及其他资料;
2.赔偿原告损失费及原告因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三案共计50万元;
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将上述三案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分别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费及原告因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XXXX;
二、XXXX;
三、XXXX;
四、XXXX。
五、XXXX。
经审查,上述调解协议内容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