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民初443号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群芳,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雯,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莆田市荔城区美宜家便利店,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经营者:刘彦欣,女,198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抚远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荔城区美宜家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庄莉琳 审判员 陈钟颖 审判员 邱园园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谢正沁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