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15民初82608号之三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豪,湖北相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冈市黄州区雪堂足浴馆,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
经营者:陶玉珍,女,1969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胜利街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科,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可心,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XXX号XXX幢六层601-02室。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蕾,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晶,男。
第三人:占卫国,男,1979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团风镇湖滨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雄斌,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冈市黄州区雪堂足浴馆、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占卫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孙 闫人民陪审员 林新建人民陪审员 刘克裕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琛罡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