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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特尔利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2670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特尔利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特尔利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2670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永明,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特尔利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中华路2号宿舍3栋1楼1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X。

法定代表人:周炜轩。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特尔利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4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4275元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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