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知民初520号 原告:宁波真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梅林街道塔山工业园区伍富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吴云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倩,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兵,男,汉族,1983年9月5日生,住河北省河间市。
原告宁波真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兵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宁波真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真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真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真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