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376号原告:吴国华,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兴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聪,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高斯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华西二路****中间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94。
法定代表人:元福弟,总经理。
原告吴国华与被告深圳市高斯特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73022××××.X)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吴国华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国华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华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吴国华负担。
原告吴国华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2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