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583执7239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龙华村。
法定代表人:官毅。
被执行人:昆山市开发区华夏民生购物广场,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蓬朗新星中路**A-101。
法定代表人:王敏飞。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市开发区华夏民生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0583民初183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昆山市开发区华夏民生购物广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昆山市开发区华夏民生购物广场银行存款人民币12385.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