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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延平区祥鑫建材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1民初607号
案件名称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延平区祥鑫建材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延平区祥鑫建材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1民初607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经营场所: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登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平区祥鑫建材商行,,经营场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南福路**海峡建材家居广场**楼** 经营者:吴美鑫,男,198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厨卫公司)与被告延平区祥鑫建材商行(以下简称祥鑫建材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九牧厨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被告祥鑫建材商行的经营者吴美鑫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九牧厨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祥鑫建材商行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九牧厨卫公司ZL20142061××××.7号“一种具有去除污垢功能的花洒”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的侵权行为;

2.判令祥鑫建材商行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含调查取证差旅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合计3万元;

3.判令由祥鑫建材商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福建西河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3日申请“一种具有去除污垢功能的花洒”实用新型专利,于2015年4月22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42061××××.7。

2015年11月10日,九牧厨卫公司依法取得福建西河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授权,以自己名义打击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

本专利解决了不间断出水进行除垢,具有较高的新颖性、创造性及实用性,满足了市场的需求,获得了极高的效益。

经调查,九牧厨卫公司发现祥鑫建材商行销售、许诺销售的花洒产品的技术与原告专利技术特征一致,遂在被告经营的网店公证购买了涉案产品。

经具体比对发现,祥鑫建材商行销售、许诺销售的花洒使用的技术与原告专利技术完全相同,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的规定,祥鑫建材商行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侵害九牧厨卫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权。

九牧厨卫公司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提起本案诉讼,望判如所请。

祥鑫建材商行辩称,1.被告没有实施侵权行为;

2.原告诉请的赔偿金额太高,其就同一产品起诉了四个案件;

3.被告能提供合法来源,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九牧厨卫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2017)厦证内字第17512号公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证明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合法有效,九牧厨卫公司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二、(2018)闽泉海证内字第4831号公证书,证明祥鑫建材商行侵犯九牧厨卫公司专利权的事实。

证据三、委托代理合同书(律师费2万元系四个案件的费用),证明九牧厨卫公司为制止祥鑫建材商行的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祥鑫建材商行经质证后,表示对九牧厨卫公司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持异议,但无法确认其是否侵权。

本院认为,九牧厨卫公司提交的证据及公证保全到的产品可以证明本案事实,亦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规定,故本院对其予以采信。

祥鑫建材公司为支持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销售清单、电话录音录像、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存款单据、黄林的名片各一份,微信转账记录两份。

证据二、温州沃弧卫浴有限公司官网截图,“沃弧”的商标注册信息各一份,产品外包装信息两份。

共同证明祥鑫建材公司所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的进货来源。

九牧厨卫公司经质证后认为,对销售清单、录音录像、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名片、产品外包装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销售清单体现的主体不存在,也未加盖公章,与本案无关联,上面的收货单位写的是“南平捷帝”,且收货人也未签字确认;

录音录像不能证明对方的真实身份,且该录音虽然聊到本案内容,但与本案无关联;

微信记录具有编辑性及删减性,不能完整体现对话内容,该记录发生在2019年2月1日,与本案无关;

对于个人名片无法确认是否属于黄林所有。

对银行存款单、网页截图,“沃弧”的商标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存款单只能证明陈智先与黄林之间有经济往来,不能证明本案产品的合法来源;

网页截图、“沃弧”商标信息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本院认为,祥鑫建材公司提交的销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未提供原件核对,本院无法确认其真实性;

对录音录像,无法确认通话人的身份信息;

对银行存款单、黄林的个人名片,仅能证明案外人与黄林之间的经济往来情况;

对产品外包装信息、网页截图、“沃弧”商标的注册信息,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是广东开平市沃弧卫浴发展有限公司,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网,无法查询到该企业信息,网页截图显示的是温州沃弧卫浴有限公司,与销售清单上载明的沃弧卫浴发展有限公司不一致,“沃弧”商标信息显示其申请人系个人,上述证据与本案均不具有关联性,无法证明祥鑫建材公司拟主张的事实,故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不予采信。

根据审查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10月23日,福建西河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具有去除污垢功能的花洒”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5年4月22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42061××××.7。

2015年11月10日,福建西河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将涉案专利排他性许可给九牧厨卫公司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发律师函、诉讼、协商和解、要求停止侵权并获得赔偿等,授权期限2015年11月10日至2024年10月22日。

2016年12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确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8具备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涉案专利已缴纳最近一年的专利年费。

2018年9月25日,领逸(厦门)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受九牧厨卫公司委托并指派代理人陈某2向福建省泉州市海峡公证处(以下简称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2018年9月28日,公证员陈某1公证员助理郭某同陈某2一起到位于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海峡建材家居广场的“海峡家具软装馆”门店,对门店及店内情况进行拍照,随后在该店购买了花洒一个,支付对价900元。

购买及拍照活动结束后,三人将所购买商品运回公证处,对所购商品及相应单据进行拍照后,取得照片33张。

随后,公证处将原物品进行封存,交由陈某2保管。

2018年10月29日,公证处出具(2018)闽泉海证内字第4831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予以证明。

另查明,九牧厨卫公司为提起本案诉讼,与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书》一份,并支出律师代理费2万元(系四个案件的费用)。

庭审过程,经确认封条完整,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公证保全的实物予以拆封,拆开后里面有一个手喷花洒,一个顶喷花洒,一组水龙头,两根硬管,一根软管,一个固定手喷花洒的配件,两盒安装水龙头的配件,一张银联刷卡单据,一张祥福家居的商品定货单,一张祥福家居黄俊娟的名片。

九牧厨卫公司发表比对意见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使用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二者构成相同侵权;

祥鑫建材商行认为,所有的花洒都具有进通水的腔体,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分水结构不一致,结构布置不一样,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本院认为,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本案中,专利号为ZL20142061××××.7的“一种具有去除污垢功能的花洒”实用新型专利尚在有效期限内,并已依法缴纳了专利年费,故该专利为有效专利,依法应予保护。

九牧厨卫公司经授权后取得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排他性使用权,依法享有实施该专利及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该专利的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维权。

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专利侵权诉讼的专利权具体保护范围,由权利人自愿选择。

九牧厨卫公司自愿选择权利要求1作为其诉讼的专利保护范围,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权利要求书的记载,权利要求1的权利内容为:一种具有去除污垢功能的花洒,包括花洒本体及出水盖体,所述花洒本体具有一进水口及连通进水口的腔体;

所述出水盖体设有第一、第二出水孔;

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装设于花洒本体内的除垢结构及分水结构;

除垢结构,其包括一活动板件、分别设置于活动板件上下表面的除垢端子与导向推顶件,及与导向推顶件活动配合的配合部;

所述活动板件与出水盖体同步转动的连接在一起,且除垢端子与第一出水孔对应设置;

所述配合部设置于腔体内,且配合部之上端面为一倾斜面;

分水机构,其包括一分水板,该分水板具有分水孔,所述分水孔分别对应连通第一、第二出水孔;

其中,转动所述出水盖体带动活动板件、分水板转动,联动活动板件的导向推顶件的下表面与配合部的倾斜面活动配合,以使所述活动板件的除垢端子顶推穿过第一出水孔,且分水板上的分水孔对应连通第二出水孔。

庭审中,现场拆封并切割封存实物后,通过比对观察,可以发现被诉侵权产品为花洒,包括本体、出水盖体;

花洒本体具有一进水口和连通进水口的腔体、并装设有除垢结构,花洒盖体设有第一、第二出水孔。

除垢结构包含有一橙色板件、分别设于板件上、下表面的除垢端子和突出的推顶件、设于腔体内与推顶件相互配合的配合部件(部件上端面为一倾斜面)。

出水盖体上有一分水板,与腔体连接形成分水腔,分水板上有设置两个圆孔,分别对应连通第一、第二出水孔,分水板与出水盖体固定的连接在一起并随盖体转动而转动。

转动所述出水盖体带动除垢的橙色板件、分水板转动,联动橙色板件的导向推顶件的下表面与配合部的倾斜面活动配合,以使除垢端子顶推穿过第一出水孔,分水板上的圆孔对应连通第二出水孔。

根据比对,被诉侵权产品包含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祥鑫建材商行以经营为目的,未经权利人许可,在淘宝网上开设的网店中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其行为已构成侵权,九牧厨卫公司据此要求其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

因九牧厨卫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祥鑫建材商行由此所获得的利益,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情节、性质及九牧厨卫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由祥鑫建材商行向九牧厨卫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5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延平区祥鑫建材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专利号为ZL20142061××××.7“一种具有去除污垢功能的花洒”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二、延平区祥鑫建材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15000元;

三、驳回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75元,延平区祥鑫建材商行负担2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晓如 审 判 员 吴旭华 审 判 员 曾 凤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黄金凤 书 记 员 施国琴 附:本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五十九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四条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九条所称的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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