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386号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萍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永春县五里街镇凌翔电器配件商行,经营场所福建省永春县五里街823中路**。
经营者:张青洲。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永春县五里街镇凌翔电器配件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董丽珠 审判员 张国民 审判员 黄玮鹏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骁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