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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米厂与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禾燕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102民初13057号
案件名称福州米厂与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禾燕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米厂;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禾燕实业有限公司;福建新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福州恒力博纳广场分店;福建新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02民初13057号 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樟林路**。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炫、张登灿,福建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侯毅。

被告:上海禾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格路******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陈红燕。

被告:福建新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福州恒力博纳广场分店,营业场所福州市鼓楼区华大街道北二环中路18号恒力博纳广场(南区)连接体负一层第B、C、D号商铺。

负责人:李锡春。

被告:福建新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洋头口河口,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洋头口河口市场综合楼**办公室(1)**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李锡春。

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禾燕实业有限公司、福建新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福州恒力博纳广场分店、福建新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原告福州米厂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州米厂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米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福州米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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